13806963656 18960598756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48幢2905住宅房地产
  • 起拍价:104.104评估价:¥148.72万
  • 三室
    29层 共层
    113.797m²
    建成
  • 现用途:住宅
    加价幅度:5000元
    保证金金额:10万元 拍卖平台:淘宝网
    开拍倒计时:8888
    开拍时间:2019-8-12 10:00:00
拍卖详情
执行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权属证号: 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 案号: (2019)闽0424执139号 委托日期: 2019-07-10
拍卖时间: 2019-8-12 10:00:00 标的物编号: 拍卖方式: 增价拍卖 拍卖平台: 淘宝网
建筑面积: 113.797m² 套内面积: 起拍价: 104.104万 评估价: 148.72万
保证金: 10万 保留价: 104.104万 竞价周期: 24小时 加价幅度: 5000元
标的物详情
提供文件: 抵押: 钥匙: 水电气:
房屋用途: 住宅 房屋结构: 房产年龄: 5 土地使用权面积: 18.71m²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土地用途: 住宅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装修情况: 普通 占有使用情况: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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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公告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关于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48幢2905住宅房地产的拍卖公告

    第一拍卖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8月12日10时至2019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598/13),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48幢2905住宅房地产(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13.797平方米,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71平方米(其中15.03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为划拨土地使用权,3.68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为:1487200元,标的起拍价:1041040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保留价:1041040元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19年8月7日(拍卖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10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自行前往看样,法院不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目前上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为林丽,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或对上述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者,请于2019年8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请在成交后3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账号:35050164740700000273)。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98-871877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98-6826380(曾法官)

    18805980118(嘉华法服小王)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拍卖须知

    拍卖须知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8月12日10时至2019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598/13),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48幢2905住宅房地产(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13.797平方米,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71平方米(其中15.03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为划拨土地使用权,3.68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19年8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9年8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30日内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成交后3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账号:35050164740700000273)。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98-871877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18805980118   嘉华法服小王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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